【发稿时间 :2022-03-23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供给投标人。
第五条 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六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甘肃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招标控制价应于开标日期前七个工作日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或当地的建设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一、技术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二)项目管理机构;
(三)施工能力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二、商务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报价文件。
第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第九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不含5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政府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工程造价师不得少于3名)。招标人推荐的三分之一专家,应当是具有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的人员。专家抽取工作可在开标时同时进行。特殊项目随即抽取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项目专业需要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条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评审和复核(包括投标文件的业绩证明材料文件和证书证件原件的查验),技术标评审合格者,方可评审商务标。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再评审其商务标。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一、无投标人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法人公章不一致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不一致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与备案登记或者资格预审通过不一致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协议书的;
七、投标人的总报价或者各清单项目合价之和超出招标控制价的;
八、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有效电子版投标报价文件的;
九、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有效电子版投标报价文件的;
十、投标人的总报价、各清单项目合价。综合单价及材料单价相互之间计算关系矛盾,口径不一,影响各项评标指标的计算,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的;
十一、投标人擅自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删除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不同投标人在同一工程投标文件中,在内容、数据、文字表述等方面出现多处明显雷同时,评标委员会可视为串通投标或者围标,按废标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投标报价按以下七个项目评分,总分为100分。
一、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A 48分目
二、措施项目清单报价B 22分
三、其他项目清单报价C 1分
四、规费清单报价D 1分
五、税金清单报价E 1分
六、综合单价F 20分
七、要材料单价G 6分
投标报价=A+B+C+D+E+F+G
评分计算结果均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第十四条 投标报价评分按以下方法计算。其中评标指标中的浮动点是指在开标时由招标人当众随机抽取,浮动点设置为:1.5%、1.25%、1%、0.75%、0.5%、0.25%.
第十五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A:48分
一、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以各投标人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在基准值+5%~-7%(包括+5%、-7%)范围内,在进行二次算术平均计算,并采用已抽出的浮动点,计算得出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二次算术平均值/(1+浮动点值)。
二、评分计算
各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与评标指标相比,每向上浮动0.5%扣1分;每向下浮动0.5%扣1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得分:
A=48[|p-pa|/pa] ×(k/r)
其中:pa—评标指标
p—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
k—扣减分值k=1
r—报价扣减百分比r=0.5%
第十六条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B(分为措施项目清单报价I和Ⅱ):满分22分
一、措施项目清单报价I
安全文明施工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B1:满分2分
安全文明施工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为不可竞争费。投标人应当按国家和本省现行的有关计价规定正确足额计取。
(一)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以各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清单报价I的项目合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指标。
(二)评分计算
各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与评标指标相比在±10%以内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二、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除措施项目清单报价I以外的项目)B2:满分20分
(一)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以各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的项目合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在基准值的+5%~-7%(包括+5%、-7%)范围内,再进行二次算术平均计算,并采用已抽出的浮动点,计算得出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的二次算术平均值/(1+浮动点值)。
(二)评分计算
各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的项目合价与评标指标相比,每向上浮动0.5%扣0.5分,每向下浮动0.5%扣0.25分。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得分B2=20-[│n - na│/ na]×(k/r)
其中:na—评标指标
n—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
k—扣减分值(当n - na﹤0时,k=0.25;当n - na﹥0时,k=0.5)
r—报价扣减百分比r=0.5%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得分B=B1+B2。
第十七条 其他项目清单报价(总承包服务费)C:满分2分
一、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以各投标报价中总承包服务费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在基准值的+5%~-7%(包括+5%、-7%)范围内,再进行二次算术平均计算,并采用已抽出的浮动点,计算得出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总承包服务费二次算术平均值/(1+浮动点值)。
二、评分计算
各投标报价中总承包服务费与评标指标相比,每向上浮动0.5%扣0.1分,每向下浮动0.5%扣0.1分。
其他项目清单报价C=2-[︱(q - qa)︳/ qa]×(k/r)
其中:qa—评标指标
q—总承包服务费
k—扣减分值k=0.1
r—报价扣减百分比r=0.5%
第十八条 规费清单报价D:满分1分
按现行有关计价依据规定的标准列入即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第十九条 税金清单报价E:满分1分
按现行有关计价依据规定的标准列入并以其相应报价正确足额计取即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第二十条 综合单价F:满分20分
评标系统自动抽取在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合价大的前50项综合单价进行评审,如工程量清单中清单项目或综合单价数量少于50项时,全部评审。
一、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以各投标报价中抽取的每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在基准值+5%~-7%(包括+5%、-7%)范围内,再进行二次算术平均计算,并采用已抽出的浮动点,计算得出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抽取的每项综合单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1+浮动点值)。
二、评分计算
(一)每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值=20/t( t为确定的评审综合单价的数量);
(二)各投标人报价中的每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评标指标+5%~-7%(包括+5%、-7%)范围以内的得满分;范围以外的不得分。
综合单价得分E=Σ抽取的每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得分
第二十一条 主要材料设备单价G:满分6分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依据投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明细及价格表,由评标系统自动抽取材料或设备单价大的前30项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和招标文件中规定暂估价的材料设备除外)进行评审,如材料设备数量少于30项时,全部评审。
一、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以所有投标报价中抽取的材料设备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在基准值+5%~-7%(包括+5%、-7%)范围内,再进行二次算术平均计算,并采用已抽出的浮动点,计算得出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抽取每项主要材料设备单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1+浮动点值)。
二、评分计算
(一)每项主要材料设备单价分值=6/y(y为评审材料设备的数量);
(二)所有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单价在评标指标+5%~-7%(包括+5%、-7%)范围以内的得满分,范围以外的不得分。
主要材料单价得分F=Σ抽取的每项主要材料设备单价得分。
第二十二条 投标报价的总报价与合价书写表述不一致的,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二、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汇总后与合价不一致的,以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正确乘积修正合价;若综合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先修正综合单价,再修正合价;
三、投标报价的各组成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及税金清单)合价与总报价不一致的,以各组成部分合价为准,修正总报价;
四、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合价及综合单价等,经投标人同意后,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按废标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能力、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扣分:
一、施工能力扣分
(一)投标的项目经理未承担过同类工程(指面积、总高度和层数相近,以近三年备案施工合同原件和中标通知书原件为依据)者扣0.2分;
(二)投标的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达不到中级(包括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者扣0.2分;
(三)拟投入的机械设备达不到工程施工要求者扣0.2分;
(四)施工的主要技术工种安排不合理,不能满足施工要求者扣0.2分。
二、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扣分
(一)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不能反映工程特点,没有针对性,不能指导施工者扣0.4分;
(二)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没有针对性的保证措施者扣0.2分;
(三)对安全生产关键环节,没有针对性保证措施者扣0.4分;
(四)对文明施工关键环节,没有针对性保证措施者扣0.2分;
(五)对施工进度控制的关键环节没有针对性的保证措施,横道图或者网络图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不合理或者与总工期不一致者扣0.2分;
(六)没有合理的施工总平面图者扣0.2分;
(七)没有采用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者扣0.2分;
(八)没有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具体措施者扣0.2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各项评审内容满足工程和招标文件要求,视为合格者不得扣分。涉及扣分项目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提交评标委员会集体进行评审后方可扣减该项分值。
第二十五条 安全质量事故扣分
一、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一般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3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5分,对负有责任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每次扣0.5分。
二、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较大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6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8分,对负有责任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每次扣0.8分。
三、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12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分,对负有责任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每次扣1.0分。
第二十六条 建筑市场不良记录扣分
一、投标人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停工整顿、不良记录等)的,自查处之日起,在6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分。
二、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放弃中标,在六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该投标人扣1.0分。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报价总得分,减去所有扣分后,最高得分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后,由第二名作为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投标人得分出现绝对相等时,以总报价低者为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评标监督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任何非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评标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任何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监督评标活动的有关人员不得泄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不同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评标结果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或当地的建设信息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并设立举报监督电话。若被举报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一、招标人未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或者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
二、串通投标、围标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中标的;
三、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中标的;
四、中标人与招标工程的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有利益关系的;
五、中标人将工程转包的;
六、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