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2-06-15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根据《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代理机构现场行为考评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中介服务的代理机构,对其现场交易活动进行日常评价和年度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指工程建设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矿业权交易代理、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代理、国有土地出让代理等从事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遵循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代理机构。
第五条 以日常评价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评内容为代理机构进场交易的行为:包括交易程序、交易数据、服务行为等违反交易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日常评价采用“一标一评”办法,考评采用年度计分制,计分周期为12个月,从当年3月1日起至次年3月1日(不含当日)。最多记至12分,期满清零。
第八条 依据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情形及性质,记分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1分。
第九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代理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入的;
(二)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存在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或以其他不合理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经投标人举报或者其他渠道获得并调查此类情况属实的);
(三)不配合项目业主(采购人)处理质疑的,不配合监管部门对交易活动开展调查处理的,对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从行,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四)在拍卖(挂牌)交易活动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五)与交易各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泄露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保密信息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发布的信息与监管部门审批(备案)内容不一致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的;(三)组织开标时因操作流程失误,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正
常进行的;
(四)招标代理机构接收依法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五)无正当理由,对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中的疑问,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或拒绝答复的;
(六)电子评标系统的招标文件与网页发布的招标文件(PDF格式)不一致,或评标系统内设置的评标办法与招标文件正文内评标办法不相符,影响评标的;
(七)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者补充说明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表述不清引发争议影响评标的;
(八)透露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情况的;
(九)向评标(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干扰评标(评审)工作的;
(十)未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公示(公告)及中标通知书的。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交易信息填写错误、不全或签字签章遗漏被退回的;
(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粗糙、差错较多被退回的;
(三)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未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或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后未按法律法规要求推迟开标的;
(四)所代理的项目发生变更时,未及时提交变更公告,致使已预约开标场地未及时释放的;
(五)从事开标活动的人员为非本公司登记从业人员的;
(六)开评标期间,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服务态度生硬,与招标人或评审专家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组织交易活动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现场秩序混乱,影响交易活动进程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抽取专家时未按规定填写回避单位及专家信息的;
(九)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提交“评委抽取申请”,时间场地安排后未及时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或操作失误导致专家类别抽取错误的;
(十)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的;
(十一)未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转付)手续,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电子档案未按相关规定或未按规范归档的;
(十三)不服从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的;
(十四)不按要求参加市公管办或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的。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在市交易中心开展业务时未按规定佩带工作证的;
(二)进入开标现场人员,未将通讯设备按要求存放的。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1-6分的,报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警示诫勉。
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7-11分的,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依据处理结果,限制其3个月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各项业务。
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12分的,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依据处理结果,限制其6个月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各项业务。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于下一年度2月底在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