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中介机构
代理机构交易现场从业行为评价办法(试行)

代理机构交易现场从业行为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业务的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条件、按照招标人委托进入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市公共资源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项目交易代理、资产产权和环境权类项目交易代理等从事中介服务的代理机构的现场行为管理。

第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具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必需的法定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代理机构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遵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的各项现场管理规章制度。

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事项,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

第六条 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场从业行为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当年信用标识、年度信用赋星”管理。评价以日常评价和年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流程和规范服务等情况。

第七条 代理机构场内从业行为信用等级划分为绿、蓝、黄、红四个标识,该标识在“代理机构现场从业行为评价表”以○(标识)呈现。对于一个记分周期内未被扣分的代理机构,将开展年度赋星信用评价(标识为   )。

(一)  标识为绿色:一个记分周期未记分。

(二)  标识为蓝色:一个周期类记1-4分。

(三)  标识为黄色:一个周期类记5-8分。

(四)  标识为红色:一个周期类记9-12分。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记录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活动的相关信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在不良行为记录表中注明具体情况,要求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签字确认并妥善留存证据材料。

代理机构年度内因不良行为被一次性扣3分及以上的,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置,并在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其不良行为信息。市场客户服务科负责每年对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计分情况进行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行政监督部门,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采用量化方法,实行扣分制(只扣不加),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本年度11日起至1231日,基础分值为12分,扣完为止。下一年度开始时,考评记分清零重新计算。

第十条 扣分分值依据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违规行为情形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1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2分:

(一)编制的招标文件明显存在歧视性或以其他不合理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造成质疑、投诉并经相关部门查实的;

(二)不配合招标人处理质疑的;不配合监管部门对交易活动开展调查处理的;对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四)未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核、批准和备案,对招标文件擅自更改并发布,影响公平竞争的;

(五)伪造、变造、隐匿、销毁、篡改交易资料的;

(六)不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向中标人转嫁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或者在合同之外变相索取费用的;

(七)提供、泄露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的;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发布的信息与监管部门审批(备案)内容不一致的;

(二)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者补充说明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表述不清引发争议影响评标的;

(三)发现违法违规情况,不及时主动向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报告的;

)在交易过程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伪造他人签字的;

)在项目开标过程中,代理机构未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见证人员报告、未说明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退回投标人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

)向评标(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干扰评标(评审)工作的;

十三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招标信息备案和对外发布内容中项目名称、标段名称、企业信息、时间节点、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及交易系统中信息填写错误的;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未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或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后未按法律法规要求推迟开标的;

(三)电子评标系统的招标文件与网页发布的招标文件(PDF格式)不一致,或评标系统内设置的评标办法与招标文件正文内评标办法不相符,影响评标的;

(四)参与开标活动的人员,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完成登记,或所登记信息显示其非所属公司从业人员的;

(五)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的;

(六)未按规定时间组织业主代表抽取评标(评审)专家,造成评标活动延误或推迟的;

(七)未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公示(公告)及中标通知书的;

(八)抽取专家时未按规定填写回避单位及专家信息的;

(九)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提交“评委抽取申请”或操作失误导致专家类别抽取错误的;

(十)组织交易活动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现场秩序混乱,影响交易活动进程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不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扰乱现场秩序的;

(十二)组织交易活动时工作态度恶劣,与交易相关方发生争执,扰乱现场秩序的。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参与开标活动的人员,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完成登记,未在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登记的;

(二)代理执业人员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业务时未按规定佩带工作证的;

(三)交易信息多次填写错误、不全或签字签章遗漏被退回的;

(四)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粗糙、差错较多被退回的;

(五)组织开标时因操作流程失误,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正

常进行,造成系统回退的;

(六)未及时提交代理机构相关事项变动情况的;

(七)未按有关规定或未及时支付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的;

(八)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发布中标(成交)公示(公告)、办理中标(成交)通知(确认)书的;

(九)不按要求参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11日起施行,由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